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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11    来源:天津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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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科技局

2019年6月11日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2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第四条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以下同);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第七条  申报评价为天津市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四)创新能力指标

  企业基期至上一年度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第八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申报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天津市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

  第九条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雏鹰企业评价所指的营业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以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数据、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瞪羚企业评价所指的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二)企业职工总数为企业在职人员总数,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判定依据。

  (三)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指企业参与申报评价当年之前的四个年度的研发经费之和占四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之和的百分比。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四)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按Ⅰ类知识产权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知识产权评价。国家级水产新品种、Ⅲ类医疗器械注册、有效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参照Ⅰ类知识产权评价。

  (六)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指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七)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指大赛的牵头组织部门为国家的部(委)等单位。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指大赛的牵头组织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办、局)等单位。

  (八)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九)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各种科技奖励。

  (十)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十一)企业参加制定国际标准指企业参与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企业参加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指企业参加制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并已发布的相关标准。

  (十二)风险投资指投资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企业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机构应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机构;或是国有风险投资机构,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需要一次性地获得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

  (十三)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是指在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招标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复查。复查不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复查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告,并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有关单位可通过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前有效。“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的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对《雏鹰企业信息表》《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雏鹰、瞪羚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经评价入库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登记编号,并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发布撤销登记编号公告;市科技局在政务网发布公告,通告其“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失效,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未按期更新《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被查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附件: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docx

  附件2: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docx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2019〕3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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