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5 来源:天津市科技局
现将《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
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我市决定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科技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创新券的受理、审核、咨询、宣传等具体工作。创新券申请、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等均依托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
(一)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及其他非创新行为,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坐落在我市的以下单位,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现有服务机构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制,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不得买卖、转让,不重复使用。创新券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研究开发类服务可由企业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酌情放宽至2年。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创新券工作通知,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区企业申请。
第十六条 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填写兑现信息,在线生成《天津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扫描上传相关兑现材料,申请兑现创新券资金。
(一)服务合同;
(三)服务结果证明。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证明文件、报告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为了解创新券使用成效,建立抽查机制,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组织抽查。
第二十条 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北京市、河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开展京津冀创新券合作,支持三地企业围绕创新创业需求,跨区域利用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互认的开放实验室购买科技服务,按本办法相应条款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资助方向、资助额度、申请流程进行创新券申请,申请额度计入企业在该申请周期内的总额。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请兑现者,经查实后不再作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区级创新券政策,丰富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服务创新创业的工作抓手,形成市区联动推进的服务网络,拓展对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创〔2015〕122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科创〔2016〕105号)同时废止。
http://kxjs.tj.gov.cn/zhengwugongkai/zcfg/kjgf/2018_5690/201907/t20190722_145404.html